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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与梁方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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