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大堂村均安经济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夏**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重庆市九龙直驱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一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明区更合镇船田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邱**、第三人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诉被告九龙坡区某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镇某村某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