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守庆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2年,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家苹果储存在被告李**经营的冷库内,由被告李**负责出售,每斤苹果支付给被告李**冷藏费0.23元。后被告李**将原告储存的苹果出售,但出售后的价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原告苹果款180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承认欠原告苹果款1805元,但现在没有钱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家苹果储存在被告李**经营的冷风库内,由被告李**负责出售,原告按每斤苹果0.23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李**冷藏费。后被告李**将原告储存在其经营的冷风库内的苹果出售,出售后的价款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出售原告苹果所得价款180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李**出具的出库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苹果储存于被告李**经营的冷风库内,被告李**负责出售,出售后的价款应付给原告。现被告李**将原告储存的苹果出售后,苹果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现要求被告李**支付出售后的苹果价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付给原告张**苹果款18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