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福建省**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