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5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范*与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济**限公司与赵**执行裁定书
济宁市**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韩**与陈**执行裁定书
吴**与廖**、胡*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黄洲阳、福建省**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明列东支行与吴清儿、罗**、曹**、洪**借款合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林*、魏*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杜**与杜**、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