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济**限公司与赵**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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