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7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范*与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济**限公司与赵**执行裁定书
济宁市**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平**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丁*与胡**、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廖**、胡*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陈**执行裁定书
刘**与宋**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明列东支行与吴清儿、罗**、曹**、洪**借款合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