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廖**、胡*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廖**、胡*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3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30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