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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1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1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首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称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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