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陈*、张**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邹城**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邹城**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2012年2月22日的《山东法制报》。经审查,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山东**卖行拍卖其债权,邹城**有限公司购得债权,2012年1月20日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城**有限公司签订拍卖债权转让协议,并在2012年2月22日的《山东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第三人邹城**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对对张**、陈*、张**的债权,且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履行通知的义务,债权转让合法,第三人邹城**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邹城**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