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朱同新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2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与被申请执行人朱*新一案予以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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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王**与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