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张*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邹*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