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韩**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4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同意被执行人韩**于2015年7月16日以60000元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韩**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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