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裴**借贷纠纷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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