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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王*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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