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柏*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朱**与柏*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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