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齐**与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灵执字第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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