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张**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齐**与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灵执字第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