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王*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朱**与柏*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周**与襄阳**限公司、杨**、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都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舒*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与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