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襄阳**限公司、杨**、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与襄阳**限公司、杨**、程**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襄阳**限公司、杨**、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217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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