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郭**、张**、刘**、董**、孙**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下欠款被执行人已订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灵执字第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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