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与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灵民再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院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灵民再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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