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刘**、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刘**、柳*间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刘**、柳*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5日起就本金6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柳*负担本案受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三、被执行人刘**、柳*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柳*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刘**、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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