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涟民督字第136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在2015年9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标的款43721.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3元及申请执行费556元,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督字第138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