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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江苏国**有限公司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4年7月3日,本院向沈**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沈**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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