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行营业部与西安市**品公司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行营业部与西安市**品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品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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