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市中医院与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吴**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港市中医院因已与吴刚业达成和解,于2014年4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中医院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连云港市中医院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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