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王**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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