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牛**与刘**借贷纠纷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7日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向本院书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石**与新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常*与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卫**与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申请执行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申请执行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原银行**建设路支行与河南奥**有限公司、新乡**化纤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新乡分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南娟娟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