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常江诉寇**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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