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宇诉李**、王**、周*、李**、李**、刘营州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六被执行人财产及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解放区,于2015年6月25日将本案委托焦作**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牧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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