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石凤霖申请执行新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凤霖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牧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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