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申请执行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牛**借贷纠纷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9日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现已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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