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郭**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有限公司、牛**借贷纠纷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9日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现已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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