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葆**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2014)牧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1日河南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108号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牧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