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灵宝市支行与王**等3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灵民一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等3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