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行与申**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灵宝市支行与申**等3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灵民一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等3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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