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新乡分行诉被告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新乡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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