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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限公司与湖北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远东**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全力机械)、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全力机械、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兴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远东**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2D033811-L-01),同日,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签署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IFELC12D033811-P-01)。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全力机械为承租人。为担保被告全力机械履行《售后回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被告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正才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全力机械购买并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并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出租给被告全力机械使用,租赁期间内被告全力机械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36期。如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被告全力机械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全力机械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全力机械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另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为被告全力机械上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设备款,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并将设备交付给被告全力机械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全力机械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2年9月28日。租赁期间:2012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8日。起租后,被告全力机械支付第27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原告认为,被告全力机械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全力机械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2D03381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全力机械返还原告在编号为IFELC12D03381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物件清单》);3、判令被告全力机械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人民币325,762.57元,截至2015年2月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52.85元,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4、判令原告有权就诉请第二项所指的租赁设备与被告全力机械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全力机械按本诉请第三项所负的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全力机械继续清偿;5、判令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对被告全力机械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因中**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原告依约调整相应租金,又因本案诉状系于2015年5月3日送达被告全力机械,故变更诉请3为:判令被告全力机械支付原告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325,479.85元,截至2015年5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486.54元,以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5年5月3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61,091.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全力机械、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希望与原告达成调解。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2D033811-L-01),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及违约责任约定和保证金冲抵欠款约定;

证据2、《所有权转让协议》(编号IFELC12D033811-P-01),证明原告根据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购买并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证据3、租赁设备发票、租赁设备转让价款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证据4、租赁物件接收证明,证明原告已依约交付租赁物件给被告全力机械;

证据5、编号为IFELC12D033811-U-01、IFELC12D033811-U-02的《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应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全力机械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的约定;

证据6、《保证函》,证明被告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全力机械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7、起租通知书、租金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依约将起租日及租赁要素通知被告全力机械,每遇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调整,原告均相应调整每期租金金额并书面通知了承租人;

证据8、应收债权明细表,证明被告全力机械未依约支付租金以及应付未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计算依据以及保证金冲抵欠款情况。

经质证,被告全力机械、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全力机械、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全力机械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被告全力机械使用,被告全力机械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分36期,每月一次、期末支付,第1期租金日至第35期租金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度后第1月至第35月的每月13日,最后一期租金日仍为起租日在第36月的对应日。若被告全力机械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被告全力机械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全力机械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件,要求被告全力机械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全力机械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又查明,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被告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承诺为被告全力机械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

再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设备款。被告全力机械支付了第1-27期租金,其余到期租金未再支付。扣除保证金261,800元后,截至2015年5月3日,被告全力机械全部未付租金金额为325,479.85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为261,091.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486.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是原告与被告全力机械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缔约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全力机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收回、处分租赁物,由被告全力机械支付按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的约定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合同》、《保证函》,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缔约各方应予履行,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应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远东**限公司和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2D03381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2D03381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物件清单》);

三、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限公司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325,479.85元,截至2015年5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486.54元,以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5年5月3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61,091.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原告远东**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对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财产保全费2,152元,共计5,2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湖北全**有限公司、湖北全力**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限公司、聂**、文**、刘**、郭**、黄**、程**、续立忠、宋一村、黄**共同负担,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附表:《租赁物件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序列号数量制造商

/产地

1立式

车床C518070/069/072/071/407

/408/077/4058大连新天地/中国

2立式

车床CXXXXXXX/9060/9050/90484岳阳金博/中国

3数控立式车床CKXXXXXXX/9070/9072/90714岳阳金博/中国

4数控立式车床CKXXXXXXX/90612岳阳金博/中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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