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6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25553.45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天执字第9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