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杨**、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62元,减半收取4331元,由中联重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赁有限公司、李**、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金良**有限公司、贾**、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白**、侍**、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诉杨**、林**、慈溪**有限公司、慈溪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诉余**、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