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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费雪峰、甘彩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诉被告费雪峰、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费雪峰、甘**的银行存款共计823019.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费雪峰、甘**的银行存款823019.96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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