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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