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淑会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教育给付叶淑会货款4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教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教育逾期仍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教育之妻李玉侠的银行存款4066.44元(其中案件款4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16.44元为利息),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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