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专产7.5公斤白包”卫生纸246包(折合人民币13862.3元),案件执行费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