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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5日作出的(1996)张*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联运公司、中国蓝**司淄博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199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191663.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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