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75元,剩余的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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