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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甲诉称,1987年3月31日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现在家庭无财产,无存款,现有外债:欠臧某某10000元、孙*乙5000元、孙*丙5000元、孟某某7000元;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2013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家庭债务由原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于1987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外债:欠臧某某10000元、孙*乙5000元、孙*丙5000元、孟某某7000元。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欲证明原告孙*甲名字中的“甲”字于结婚证中的孙*戊中的“戊”字是同一人及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在外地打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户籍信息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已成年。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陈某某对于上述证据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在外打工,两地生活,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及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孙*甲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维护。原告自愿承担家庭债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孙*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家庭债务:欠臧某某10000元、孙*乙5000元、孙*丙5000元、孟某某7000元,由原告孙*甲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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