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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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