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雷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