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初字第3914号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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