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庭审诉称,2010年9月16日,我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叫宋*乙,婚后两年被告就出外打工一直未回,被告人不能赡养老人、照顾孩子,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原告宋**与被告孙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叫宋**,现年5周岁(2010年4月18日出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期间,被告孙某某长期在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宋**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宋*乙,由被告孙某某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长期在外,婚生子宋*乙一直随其父亲即原告宋**生活,由其父亲即原告宋**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孙某某应依法承担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宋**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宋**(2010年4月18日出生)由原告宋*甲抚养,被告孙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给付至宋**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该收取的75元,由原告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