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依据赤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滕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